2025年陕西省水泥和焦化行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

   2025-03-13 煤矿网煤矿网2460
核心提示: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推进水泥和焦化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确保按时完成水泥和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任务,根据生态环境部、

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推进水泥和焦化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确保按时完成水泥和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任务,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和《陕西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计划。

一、主要目标

本计划所称水泥行业主要包括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和独立粉磨站;焦化行业主要包括焦炭生产企业和半焦(含兰炭和涉及兰炭工段)生产企业。

(一)水泥行业

2025年底前,完成80%左右水泥熟料产能和60%左右独立粉磨站超低排放改造,西安市、咸阳市、渭南市全面完成改造,其他地区2027年底前全部完成改造。

(二)焦化行业

2025年底前,焦化行业独立焦化企业100%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27年底前,半焦生产企业基本完成改造。

二、总体要求和重点任务

水泥熟料生产企业、独立粉磨站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标准按照国家《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要求执行。

(一)新改扩建(含搬迁)水泥、焦化项目按超低排放水平建设。鼓励关中地区各市区制定限制类产能退出计划。

(二)长期停产、近期复产无希望企业,应在规定时间或复产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经验收(仅验收调试期间可生产)。

(三)已评定为环保绩效A级的企业达不到超低排放标准的,应对照超低排放标准要求在2025年底前完成改造。

(四)未按照目标时限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焦化企业不允许生产。

(五)合理控制半焦产业规模,逐步向工业园区或优势企业集中。各相关市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半焦生产企业超低排放改造计划,在国家要求的基础上,细化半焦生产企业超低排放指标和改造要求,确定改造任务、细化具体改造项目、明确改造完成时间,于2024年12月底前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政策措施

水泥和焦化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既是实现污染减排,改善空气质量的有效措施,也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有效路径。各部门要统筹激励政策,切实加大支持力度。

(一)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有关规定,对实现超低排放的水泥和焦化企业给予税收优惠。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鼓励银行机构给予水泥和焦化企业信贷支持用于超低排放改造,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超低排放改造等领域。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对在超低排放改造时统筹开展减污降碳改造,实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企业形成正向激励。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定基于污染物排放、能耗、温室气体排放的信贷金融等政策。

(二)实行差别化环保管理政策。充分发挥标杆企业引领示范作用,对于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公示的水泥和焦化企业,可开展环保A级绩效评级工作;完成A级绩效评定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可采取自主减排措施。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水泥和焦化企业,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依法严格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按要求开展错峰生产。推动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

(三)加强技术支撑。制定我省半焦(兰炭)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支持水泥和焦化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环保工程技术公司等合作,创新节能减排技术。鼓励科研院所联合行业协会等搭建水泥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交流平台,促进成熟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四、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级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信、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实施本计划。省级有关部门对口做好对地方工作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省生态环境厅建立水泥和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管理台账,每年12月底前,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将本地水泥和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进展情况及主要做法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水泥和焦化企业是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积极承担环保责任,保证资金投入,严把工程质量,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改造任务。要加强人员技术培训,健全内部环境管理机制,实现治理设施长期连续稳定运行。在环保治理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国有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力争提前完成改造任务。

(三)严格评价管理。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累计稳定运行一个月后,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和有能力的技术机构,严格按照指标要求和相关技术文件开展评估监测。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资料进行初审后,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鼓励行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指导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

(四)强化监督管理。对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建立动态监督管理台账,组织“双随机”检查,对不能稳定实现超低排放的,及时调整出动态管理名单,视情节取消相关优惠政策,并向社会公开。对超标排污企业、未按证排污企业,依法依规处罚;对弄虚作假、偷排偷放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五)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和宣贯,营造有利于开展水泥和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良好舆论氛围,增强企业责任感和荣誉感。各级有关部门要积极跟踪相关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宣传报道地方和企业的优秀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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